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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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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20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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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110号)

颁布时间:2010-6-13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青岛市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0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