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双定业户税收征管,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是在税银联网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充分利用银行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申报征收期前到指定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实现征收期内由银行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扣划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方式。
第三条 凡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均纳入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范围。
第四条 市国税局指定有关银行为代征单位。主管国税局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给其《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第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双定业户在申请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所属网点设立帐户;
(二)在申报缴税期前,所指定的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三)同意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从其帐户上扣缴税款。
第六条 业户应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络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认定主管国税局指定的银行为代扣代缴税款银行,确认银行当期扣款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可采取银行网络申报纳税办法。
第七条 实行银行网络申报纳税的个体双定业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依照税务机关的核定税额直接从指定的帐户上扣缴税款。
第八条 每个征收期前,市国税局向委托代征银行传输当月个体双定业户的有关定税信息,包括:业户名称、税号、指定开户银行帐号、税款所属期、税种、应纳税额、所属区(市)国税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代码等内容。
第九条 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银行要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个体业户定税信息,对存足税款的业户直接从其帐户中扣缴税款。
第十条 业户因存款不足导致银行无法及时扣缴税款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缴库手续,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受托银行在收到税务机关传输的纳税户定税信息后,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未存足税款业户名单,并配合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存款催办。
第十二条 银行扣缴税款完毕后,按照区(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街道)等区域分户集中统一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于每月15日前分别传递给业户所开户的银行网点,由业户到银行网点领取。一年内业户仍未领取,由各区(市)支行送业户所属基层国税局业务管理部门保存,业户如需,可前往领取。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要于征期前持《票款结报手册》到各基层国税局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应视同现金严格进行管理,严格各项领发手续,征期结束后五日内办理结报手续,确保税收票款的安全。
第十四条 银行扣缴税款必须在扣缴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划解入库。银行扣缴税款完毕的同时,要按区、市、乡镇、款、项等将已扣税款区分开,并于当日将扣款信息发送给税务机关。各基层国税局主管征收部门根据扣款信息,必须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并送达银行,银行据此将全部已扣缴(征)税款当日解缴国库。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联网银行监督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解库。(注: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将由银行按规定领取、开具和结报。)
第十五条 每个法定征收期结束次日,银行市行要将全部已扣缴(征)税款信息和未扣(因存款不足)税款业户清单信息,通过网络集中传输给市国税局。各基层国税局根据市局传输的信息,由管理员落实催报催缴。
第十六条 各基层国税局应于每个征收期前,将调整变动后的应纳税信息适时传输到市国税局,以备市局向银行传递。
第十七条 市、区(市)两级国税局和银行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流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十九条 各区(市)国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