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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实现要求:

税务机关承诺的: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流程:

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在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2.转下一环节   将受理的全部资料全部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信息,审核与纳税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等)是否相符。   审核完成后,参考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结果根据核定方法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经定额公示、上级核准等环节,完成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的审批,并进行公布,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违章处罚: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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