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
English
|
设为首页
|
返回首页
|
使用帮助
基本情况
|
领导简介
|
组织机构
|
税收收入
|
廉政制度
|
税法宣传
增值税
|
消费税
|
进出口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税
税务登记
|
认定管理
|
发票外部管理
|
证明管理
|
税收优惠
|
申报征收
|
纳税担保申请
|
税务行政救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一般纳税人认定
|
欠税公告
|
个体定税
|
出口退税资格
|
未申报限改
|
失踪纳税人
|
行政处罚
|
信用等级
|
送达公告
|
案件曝光
|
出口退税进度
|
非正常户
税务登记
|
发票管理
|
个体工商户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利息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其他下载
|
涉税软件
|
在线出版物
规章制度
|
代理公告
|
网上年检
|
代理简介
|
注师园地
|
工作动态
|
通知通告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
>
首页>税收法规>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时间: 2011-09-2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之间合作完成运输业务,承运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合作运输方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为营业额扣除凭证,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上述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处理的,依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服务清算票据(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附件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 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