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设为首页
|
返回首页
|
使用帮助
基本情况
|
领导简介
|
组织机构
|
税收收入
|
品牌文化
|
廉政制度
|
服务承诺
|
税法宣传
|
新闻动态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进出口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营业税
|
土地增值税
|
车船税
|
更多
|
税务登记
|
认定管理
|
发票外部管理
|
证明管理
|
税收优惠
|
申报征收
|
纳税担保申请
|
税务行政救济
|
享受增值税减免
|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
一般纳税人认定
|
行政处罚
|
欠税公告
|
个体定税
|
查前公示
|
案件曝光
|
出口退税进度
|
未申报限改公告
|
非正常户证件失效
|
纳税信用等级公告
|
税务登记
|
发票管理
|
个体工商户
|
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利息所得税
|
出口退税
|
其他下载
|
涉税软件
|
在线出版物
|
规章制度
|
代理公告
|
网上年检
|
代理简介
|
注师园地
|
工作动态
|
通知通告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
<
>
首页>税收法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时间: 1999-12-24
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相关附件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 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