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说明生产乙烯或芳烃产品情况及原料主要供应商等情况。
(一)纳税人业务时限和工作标准
1、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购货方(芳烃产品生产企业)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二)税务机关业务时限和工作标准
1、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核实生产企业相关情况后,依企业需求领用。原则上每次领用一份。
2、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第一步:使用国产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说明所产产品及原料供应商等情况。
第二步:备案后企业在原料采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使用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并建立领用台帐。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对领用《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