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业务简介: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 《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备查资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查资料。
纳税人提供资料: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说明生产乙烯或芳烃产品情况及原料主要供应商等情况。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业务时限和工作标准

1、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购货方(芳烃产品生产企业)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

(二)税务机关业务时限和工作标准

1、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核实生产企业相关情况后,依企业需求领用。原则上每次领用一份。

2、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时限:
1、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发布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2、购货方(芳烃产品生产企业)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1、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核实生产企业相关情况后,依企业需求领用。原则上每次领用一份。 2、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操作范例:

第一步:使用国产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产品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说明所产产品及原料供应商等情况。

第二步:备案后企业在原料采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使用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并建立领用台帐。

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对领用《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加盖公章,留存核销联,将存根联退还购货方,并于10日内将回执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领用。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 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