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一)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