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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业务简介: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纳税人提供资料: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工作步骤:
(一)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二)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纳税人办理时限:
购货方应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生产企业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审核、开具证明单,并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操作范例:
第一步:
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第二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
第三步: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证明单开具情况与发票情况是否相符。填写核销意见,向销货方税务机关传递回执联和退税联,并办理核销手续。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表单范例: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 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