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口发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六)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一)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1、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2、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齐全;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数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