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业务简介: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口发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复印件

(六)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工作步骤:

(一)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二)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1、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2、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齐全;

4、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数据一致。 

纳税人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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