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业务简介: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四)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工作步骤:

(一)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1、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2、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应按行填列,签字、印章齐全;

4、可抵扣税额计算准确。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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