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业务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书面说明(主要针对实际经营范围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以及项目所得核算情况等事项);
3.《免税收入明细表》;
4.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领取《纳税人减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免税收入明细表》,填写正确后 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进行初审。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当场受理,并于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办税服务厅服务统筹岗。
(三)纳税服务科服务统筹岗集中纳税人申请资料,在一个工作日内,以《工作事项传递单》的形式移交给税政科综合业务岗。
(四)税政科综合业务岗接收服务统筹岗转交资料,对纳税人的联系方式进行确认,告知纳税人有关审核工作要求,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实地审核时间。本岗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税政科审核岗办理。
(五)税政科审核岗审核
1.审核要点
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审核要点:
(1)账务核算是否健全;
(2)核实企业经营场地的来源(①租赁;②自购自建);
(3)核实企业经营场地的面积;
(4)核实企业具体从事何种项目;
(5)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农林牧渔业的项目;
(6)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的项目;
(7)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8)审核后确认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①减半;②全免);
(9)企业是否有非农林牧渔业项目和农产品初加工的的项目的所得;
(10)企业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是否能够核算清楚。
2.审核方式
(1)对申请资料的相关性审核;
(2)需要实地审核的应及时开展实地审核;
(六)税政科长岗进行相关性复核,签署确认审核意见。
(七)政策法规科政策管理岗接受税政部门传递来的审核资料并进行案头复核,对存在疑点的,可要求税政部门补充审核内容;提请召开集体审议。减免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负责通知市局所得税处派员参加。制作集体审议结论。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出具审批审核意见,传递至综合服务岗送达纳税人1份。
(八)政策法规科科长对提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确认意见,并提交组织集体审议,超过标准,通知市局派员参加。
(九)局长岗进行相关性审核,签署审批意见。
(十)政策法规科政策管理岗接收局长签署终审意见的资料文书,退回综合服务岗一份审批文书返回纳税人。
(四)年终减免税清算审核。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主管国税机关应在6月底前审核完毕。
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应当及时启动审核清算税款程序。
实际经营情况与资格确认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追缴已免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即可对其减免税资格进行审查审批,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时限为次年4月底前。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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