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业务简介: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税务登记并核定了税种后,无论是否接到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均应当按月办理纳税申报;若经税务机关核定达到起征点标准,还应按月缴纳税款。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银行网络简易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以扣代报)。为方便纳税,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银行网络纳税方式,与银行签订代扣协议,每月申报期(1-10日)由银行自动扣缴,简易申报不需提供任何资料,扣款成功即视同纳税申报完成。

特别提醒:请您保证银行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若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将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二)上门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需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

 
工作步骤:

采取银行网络简易申报方式每月申报期内存款足额的自动扣缴完成申报纳税;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到办理服务厅报送报表即时办理。 

纳税人办理时限:
按月申报,每月的1-10日。若遇到申报期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申报期可以顺延一天;如果在申报期限内有连续3个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实际天数顺延.若有临时变化,税务部门会以公告形式提前告知。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纳税申报表》。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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