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1份或根据申请人口述由税务人员制作《税法援助工作记录-申请情况》1份;
(二)代理人申请税法援助,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或由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
申请税法援助的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
申请税法援助,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
与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生涉税争议,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及市局稽查局审理部门(统称政策法规部门)申请税法援助后仍有异议的,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通过上述途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属于税法援助范围之内的事项的,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启动税法援助程序,由指定人员即时受理申请,听取陈述,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登记《税法援助登记簿》,做好相关记录。
注:此项业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