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税法援助
业务简介:
A.税法援助制度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拓宽涉税争议救济渠道而建立的一项以协调、调解为主要工作方法的制度。 B.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申请税法援助,要求国税机关对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释明,对有关争议予以协调。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书面申请1份或根据申请人口述由税务人员制作《税法援助工作记录-申请情况》1份;
(二)代理人申请税法援助,国税机关可要求其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三)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或由申请人说明相关情况。

工作步骤:

申请税法援助的途径:
各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法援助申请的受理、办理、解释等具体工作。
申请税法援助,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提出申请。
与青岛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生涉税争议,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向主管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及市局稽查局审理部门(统称政策法规部门)申请税法援助后仍有异议的,可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通过上述途径提出税法援助申请,属于税法援助范围之内的事项的,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启动税法援助程序,由指定人员即时受理申请,听取陈述,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登记《税法援助登记簿》,做好相关记录。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与国税机关发生涉税争议,可随时提出税法援助申请,不受争议业务发生及持续时间限制,也无前置条件。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国税机关受理税法援助申请后,全面了解情况,协调争议。能当场协调解决争议的,当场予以协调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一般应予20个工作日(因重要证据不足、重大问题请示上级等特殊情况可延长到40个工作日)协调解决。 法规部门口头告知申请人税法援助所涉及争议的协调办理情况。
操作范例:
业务范围:
下列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与国税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国税机关提供税法援助: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四)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五)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审批减免税、出口退税;
2、抵扣税款;
3、退还多征税款;
4、颁发税务登记证;
5、开具、出具完税凭证、查封清单、扣押和罚款收据、外出经营管理和完税证明等;
6、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六)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八)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九)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十二)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廉洁勤政等有异议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定案的,不在税法援助范围之内。
申请人申请税法援助,不影响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时效不因申请税法援助而中止。
税法援助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主管国税机关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认为有必要中止执行的情形除外。
青岛市各级国税机关(包括市稽查局)受理税法援助申请,协调、调解相关争议。

 

注:此项业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文书。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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