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业务简介: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 丢失普通发票的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丢失、被盗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份数,盖章与否等情况。丢失普通发票的要在《青岛日报》或《青岛财经日报》登报声明作废。 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二)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三)刊有发票遗失声明的报纸及报头(裁剪并贴在登记表空白处);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办税厅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到报社办理遗失声明;
(二)报纸刊出后携带应提交资料递交综合服务窗口,对不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发生丢失、被盗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综合服务窗口录入系统办理发票缴销等事项。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对丢失、被盗发票处于流失状态的,10个工作日完成。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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