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登记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后,留存《税务登记变更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二)对符合变更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变更操作。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调整的,应同时进行税种核定;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办理变更登记信息保存后,变更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各单位责任人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
(四) 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收取资料。相关税务机关根据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示,每周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资料交接,并交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