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行政审批大厅(变更税务登记)
业务简介:
市内八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可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国税局办税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纳税人提供资料: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根据变更内容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变更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发票)
(2)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4)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6)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账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2份
(7)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因涉及印花税,请各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业务)
(8)变更登记注册类型: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9)变更股东: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在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前,应督促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或委托人)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凡是在国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都应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股权的纳税人(或委托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窗口领取(或通过青岛市国税局外部网站下载)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一式三联
2.本次《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已贴印花税税票);
3.取得该项股权的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可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
4.被转让股权企业上一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5.被转让股权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被转让股权企业股东会决议;
7.被转让企业章程修正案。
上述资料均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企业公章。
(10)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需先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相关所得税季报、年报)
工作步骤: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合登记一式三份)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后,留存《税务登记变更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二)对符合变更税务登记条件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变更操作。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税种调整的,应同时进行税种核定;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办理变更登记信息保存后,变更信息将自动传递到各单位责任人员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中;

 

(四) 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直接收取资料。相关税务机关根据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示,每周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办理资料交接,并交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存档。

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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