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迁移手续,并自注销迁移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退回);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参照变更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证件;
(四)一般纳税人还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
(五)出口退税企业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后,需要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重新申请出口退税资格。

工作步骤:
(一)受理纳税人跨区迁入申请,审核其提供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表格是否正确。对资料不全、表格填报不正确的,退回补正;

(二)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跨区迁入”模块中作迁入处理;

(三)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进行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在税种变更中修改收款国库,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中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签章等,交与纳税人;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通知单》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延续一般纳税人资格。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作注销处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

(五)出口退税企业迁移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后,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出口退税资格。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迁移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把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注:本网站发布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如需引用,请到我局取 得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