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迁移手续,并自注销迁移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原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其他资料比照设立税务登记。

 
工作步骤:

(一)审核提交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二)如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系统录入迁入信息,纳入税务管理;

(三)根据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由管理科室确认后进行资格认定。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迁移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注:此项业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文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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