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住所、经营地点后,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证明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

 
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二)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

2、结存发票作验旧、缴销处理

3、办结申报事项

4、防伪税控纳税人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交回防伪税控设备

5、未结案件,对纳税人未办结的涉税事项进行实地清算,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三)审核完结录入系统,迁入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迁入后,通知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转相关检查科室。

(四)核准纳税人的跨区迁出事项后,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

(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核准迁出后,应到迁入税务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税务登记副本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防伪税控设备。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的,应相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递交迁移申请的当月完成。 特别提醒:为使纳税人顺利迁入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影响次月申报业务,建议纳税人在月初纳税申报结束后,到综合窗口递交资料。 注:此项业务不需要纳税人填写文书,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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