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简介: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住所、经营地点后,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迁出。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在办理迁移手续时,需报送以下资料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1.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变更后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有关迁移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注销原因注明“跨区迁移”。凡是注销原因不注明“跨区迁移”的,税务机关不得按照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

 

工作步骤:

(一)综合服务岗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跨区迁移资料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录入“变更原因说明”、“迁入地址”,选择“迁入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迁出受理操作。
  (二)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待核查迁移纳税人监控”发送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具体为:八区发送到办税服务厅科长,五市发送到征管科科长。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根据待办事宜中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按照A、B、C类管理原则发送到相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明确是否同意迁入及说明理由,并将落实结果录入待办事宜,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发送回迁出地税务登记管理岗待办事宜。
  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三)综合服务岗和发票管理岗要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的收缴。
  (四)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由迁出地税务机关作注销处理,由迁达地税务机关重新发行。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在交回防伪税控IC卡、读卡器和金税卡,以及办理其他手续前,要先到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对其税控IC卡进行一次授权。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要在防伪税控系统内检查企业有无结存发票(有结余发票的应要求纳税人全部做作废处理),并经授权后要求纳税人通过非常规报税进行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报税。
  2.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在确认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内无结余发票,且进行最后一次注销抄税后,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作注销处理,登记台帐,并在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发票管理环节签字栏内签署意见。
  3.跨区迁移企业的防伪税控IC卡、金税卡,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完毕后,由迁达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使用。
  (五)欠税应由迁出地所在税务机关进行清理,清理不了的进行欠税迁移。
  (六)多缴税金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退税。
  (七)出口退税资格,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有出口退税资格,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受理迁移申请时,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会出现相应的提示。
  2.文书受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文书,资料录入后,传递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认定岗,接收到该文书后,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其工作流程按出口退税认定资格注销检查工作流程进行),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终审该文书。
  4.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出口退税资格没有取消,纳税人的迁移将无法终审通过。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转入迁达地税务机关,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检查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负责确认企业享受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将结果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次中填列。
  2.对纳税人的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查询,确认多缴税金已经全部办理退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意见。
  3.负责确认申报期内应进行的申报是否已全部申报完毕。若在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要先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应在当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等所有申报后,再办理迁出手续。
  (十)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字批准后,综合服务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核准,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交纳税人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的,应相应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纳税人递交迁移申请的当月完成。 特别提醒:为使纳税人顺利迁入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影响次月申报业务,建议纳税人在月初纳税申报结束后,到综合窗口递交资料。
操作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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