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业务简介: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填写齐全并加盖公章后,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处加盖税务机关章,窗口人员应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三)纳税人持《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青岛日报社登报申明作废;

(四)将“声明作废”的广告词剪下,贴在《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遗失声明广告词”一栏,并在旁边注明“刊登日期为〈青岛日报〉X年X月X日X期X版”

(五)将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交到综合服务岗办理补办手续。

 
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写报告表。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份。

第二步:将填写完整的《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交到综合业务窗口办理补办手续。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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