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分别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准注销后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将有关资料提报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

(二)个体工商户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的发票等,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审核、缴销发票;到申报征收环节审核申报征收情况,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交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三)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工作传递单传递到个体税收检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相关检查事宜。

(四)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办理时限: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注销税务登记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对注销检查采取工作期限延长方式的,自受理注销检查申请之日起,报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注销检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月,重大案件除外。对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履行法定涉税义务、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除外。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个体工商户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将有关资料提报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

第二步:个体工商户持填写完毕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和未审核的发票等,到发票管理环节办理审核、缴销发票;到申报征收环节审核申报征收情况,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交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

第三步: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随工作传递单传递到税收检查部门办理注销前的相关检查事宜,税务机关个体税收检查部门审核后派人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进行注销检查。

第四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收回税务登记证件,核准注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咨询、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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