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注销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
业务简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纳税人分别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准注销后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二)《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五)如果属于纳税人解散、破产,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工作步骤:

(一)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纳税人是否已办结下列涉税事项: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注销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到发票管理窗口进行发票缴销;(从未领购过发票的也要做缴销确认)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防伪税控设备交到金税稽核窗口;

5、如果以前有未申报记录,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入库等记录,请先补齐申报,将税款、罚款、滞纳金交入银行后,再做注销处理;

6、如果资料不全则有权要求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二)通过以上审核,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系统录入注销登记信息,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将《注销税务登记表》转负责注销的税务检查部门进行注销检查;

(三)检查科将与纳税人联系,进行帐务检查;

(四)检查科帐务检查结束并将注销信息反馈综合服务窗口后,纳税人到综合窗口进行最后一次增值税申报、所得税季度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清算申报;

(五)纳税人持《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到综合窗口做注销审批。(最后一次申报时间必须与注销审批时间是同一天)

特别提醒:请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表》的右上角写明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

另,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税务人员有权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纳税人办理时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1、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核各项业务查无问题的,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2、对纳税人注销申请的审核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参照税务稽查的工作时限完成。
操作范例:

第一步: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范例如下:

第二步:税务机关收缴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以及尚未使用的发票。

第三步:纳税人清缴税款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四步:注销审批注销检查

税务机关审核后派人到纳税人经营地点进行注销检查。

第五步:

国税机关核准注销,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税务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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