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一)纳税人提出停业复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源管理岗;
(二)个体税源管理岗实地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综合管理岗报个体负责人审批后,将《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达纳税人,核准停业。
(三)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签字后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核准复业,并退还如下资料:
1.原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
2.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退还纳税人,并收回《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准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出停业复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源管理岗。
第二步:个体税源管理岗实地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综合管理岗报个体负责人审批后,将《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达纳税人,核准停业。
第三步: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签字后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核准复业,并退还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