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停业复业登记
业务简介: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个体双定业户申请办理停业手续的,由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实行单户审核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办理停业手续。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提出停业复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源管理岗;

(二)个体税源管理岗实地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综合管理岗报个体负责人审批后,将《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达纳税人,核准停业。

(三)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签字后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核准复业,并退还如下资料:

1.原封存的发票、《发票领购簿》;

2.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退还纳税人,并收回《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准停业期限;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纳税人办理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收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提出停业复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体税源管理岗。

第二步:个体税源管理岗实地审查,提出初步意见,转综合管理岗报个体负责人审批后,将《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送达纳税人,核准停业。

第三步: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签字后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税务管理人员审核后,核准复业,并退还相关资料。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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