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办理停业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
(一)纳税人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提出停业复业申请。
(二)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接收个体双定户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审查其填报表格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查案件和欠税情况,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资料不全、不符合停业条件的退回补正;2.审核后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封存操作。3.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进行封存。4.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税手续。5.对税款已结清符合停业要求的,进行停业备案,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6.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按规定归集传递。
目前,办理停业实行按月申请(报告)制;连续停业的,纳税人只需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办理。
(三)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户籍管理岗按月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公告当期停业情况,包括业户名称、税务登记号、经营地址、停业起止时间及举报、监督电话等内容。对停业的业户,20日内实施实地核查,并纳入日常监控。监控过程中,尤其要加大对连续停业业户的监管力度。发现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督促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个体双定户停业即将到期或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经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解封存操作,核准复业后,返还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提出停业复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管理分局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岗。
第二步:综合服务岗受理纳税人停业申报,接收个体双定户提交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税务登记证、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审查其填报表格是否正确,是否有在查案件和欠税情况,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对资料不全、不符合停业条件的退回补正;2.审核后无误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封存操作。3.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进行验旧,对未使用发票和发票领购簿进行封存。4.对存在欠税的,办理清缴手续。5.对税款已结清符合停业要求的,进行停业备案,在《综合征管软件》核准纳税人的停业申请。6.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等资料,按规定归集传递。
第三步:个体双定户停业即将到期或需要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个体管理科(管理分局)户籍管理岗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审核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发票领购簿进行解封存操作,核准复业后,返还原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