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指南
项目名称:
变更税务登记(个体经营)
业务简介: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提供资料: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税务登记需要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

(一)变更名称:填发票缴销表并带手工版发票到发票窗口进行缴销(没有手工版发票的也需到发票窗口进行确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二)变更地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变更地址的同时,如果涉及邮政编码、电话变更的,必须在变更表中填写新的邮政编码和电话。

(三)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五)变更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和结算帐户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注册资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或新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他变更项目: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和需提报的有关材料一并交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窗口”;

(三)“综合管理窗口”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出具税务登记证);

(四)“综合管理窗口”按时将一套资料及时传递到地税机关。 

纳税人办理时限:
个体工商户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个体工商户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操作范例:

第一步:填报表格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位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3份。

第二步: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变更的需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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